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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上海千实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行业资讯:2010年,原农业部发布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于2010年3月1日实施的部门法规。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近日,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并提出了动物检疫应当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应当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管理办法》也对官方兽医进行了规范。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

  在检疫证章标志方面,《管理办法》提到,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检疫印章、检疫标志;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同时,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内容、格式、规格、编码和制作要求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实施《管理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重要举措,通过更加明确和规范检疫工作要求,着力在全国加强构建科学有效的动物检疫制度和监管体系,从而发挥动物检疫工作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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