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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政:高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山东资讯:为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

  意见指出,按照简单优化、方便实用、利于执行的原则,定期梳理并动态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简化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设置,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删除具有特殊性、使用率不高的品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806项压减为509项,进一步突出管理重点,方便采购人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按照抓大放小、效率优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采购限额标准在货物类项目提高到50万元、服务类项目提高到100万元的基础上,将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工程类项目提高到200万元的基础上,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1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充分发挥不同采购方式的优势。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适合按量归集需求的通用类货物,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方式;对采购需求明确、标准统一且适合省市联动的通用性货物,实行省级统一采购、各市分签合同的方式;对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方式。

  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赋予采购人更多自主权。对紧急采购、涉密采购以及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后采购人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对履约延续性强、频繁更换服务商成本高或对正常工作开展存在较大影响的服务项目,可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续签原则上不超过5年的服务合同。

  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多采购自主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并自主选择科研仪器设备类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预算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扩大中小企业市场份额;贯彻落实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促进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友好发展的目标;严格执行采购进口产品报批制度,支持国内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我省扶持创新的政府采购首购、订购制度,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快走向市场。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在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服务效能方面,采购人要依法编制、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加强需求管理和前期论证工作,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按照注重业绩、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断提高采购结果的综合性价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分工有序、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的工作机制。

  坚持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发展定位,引导社会代理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实行差异化发展。加强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建立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机制,促进代理机构诚信执业。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和社会代理机构年度监督检查,提高其依法、规范、高效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把好评审专家库入口关。加强培训指导,多渠道开展培训活动,提高评审专家的整体素质。加强使用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分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实现系统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名单加密保存。加强评价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多方评价机制,引导专家自律。加强出库管理,及时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家清理出库,提升评审专家库整体质量水平。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电子监管交易系统,将监管要求、制度规定、服务措施嵌入系统中,各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同平台办理业务,以信息化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财政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和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处理供应商依法提起的投诉,维护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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