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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规:从源头发力+出水分级排放

  日前,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开消息称,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步入落地倒计时。根据《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将成为此次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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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福建,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将迎来新规。

  根据日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性排污口标志。根据本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的定义,农村生活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业废水、医疗机构污水等非生活污水。

  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严格与否,直接决定着水环境质量的水平和用水质量的高低,也关系着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方向。根据调研的情况,福建省内超过100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涉及的污水处理工艺主要包括厌氧生物处理法、普通生物滤池、A/O、A2/O、生物接触氧化、生物膜法、厌氧/好氧生物组合工艺、活性污泥法、氧化沟等工艺。

  为此,着力从源头上管控的《意见稿》强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地区,应优先采用运行成本相对低的微动力或无动力处理技术;经济相对发达、水环境污染严重的农村地区,则应选择处理效果好、占地面积小的好氧生物处理技术。

  另据住建部门资料统计,迄今福建全省累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近297.8座(处理能力500m3/d以下),处理规模为6.74万吨/日,已建管网长度合计8120.9公里。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设施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规模和排水去向分为A标准、B标准和C标准。具体情形参加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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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必将迅速增加,亟需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体系以提升设施治理效果。《意见稿》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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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控制项目筛选而言,《意见稿》将pH和无机悬浮物(泥沙、水力排灰等,一般以悬浮物(SS)表征)控制指标为判断水质情况的基本指标。除此之外,根据农村生活污水的水质特点,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这五项污染物同样被视作控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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